查看原文
其他

【小綦普法】离婚却把卡带走,不当得利需返还

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姜某在本判决生效后立即支付原告李某3万余元。





案情回顾


原告李某与被告姜某原系夫妻,双方于2020年12月4日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李某建设银行卡内的公积金由双方平均分配。



姜某于2020年12月4日至12月6日,通过ATM机分三次将李某中国建设银行银联储蓄卡内7万余元公积金全部转入自己账户。




2021年1月7日,李某前往派出所报警称姜某将其公积金7万余元全部取走,未收到姜某应当支付给他的公积金,民警告知李某自行向法院起诉。李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姜某返还应付金额,并支付利息。




庭审中

庭审中,姜某辩称其取钱后分两次支付了李某共计4万余元。对此,姜某举示载有李某字样签名的收条一份。李某质证认为,虽然自己在该收条上签名,但收条上的内容不是自己写的,该收条不能证明姜某已将收条上载明的款项支付给了自己。



法院经审理认为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证明。


本案中,案涉款项为原、被告婚姻存续期间原告的住房公积金,系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双方离婚时应当依法分割。被告姜某辩称已支付给原告李某4万余元,但原告李某对此否认,姜某对此应当举证证明。虽然李某向姜某出具了收条,但原、被告均认可李某出具该收条时被告姜某并未支付该款,仅凭该收条尚不能证明被告姜某已支付了李某款项。


最终,法院对原告李某要求被告姜某支付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的请求予以支持。





往期推荐

【司法拍卖01】各位看官这边瞧,小綦好房真不少~

2021-06-10

市五中院党组成员、执行局局长柳德新一行到綦江法院第五人民法庭调研指导执行工作

2021-06-09

綦江法院组织开展“三个规定”“万长”大宣讲活动

2021-06-08



供稿:审管办(研究室)

编辑:审管办(研究室)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